馳名商標可以保護品牌。
馳名商標: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規則(不寫入判決主文):
1.事實認定:系對商標馳名事實的確認,而非授予“馳名商標權”
2.個案認定:僅在特定案件中認定;認定僅對該特定案件具有意義
3.被動認定:知識產權局、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認定
4.因需認定:僅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13條主張權利,且有認定必要時
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馳名商標受保護程度:
1.未注冊馳名商標: (“同類保護”,禁注禁用+沒有賠償)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得就相同、類似商品申請注冊。
(3)侵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只承擔停止侵害,銷毀侵權物品的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2)已注冊馳名商標: (“跨類保護”,禁注禁用+有賠償)
就不相同、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4.企業名稱不得利用他人的馳名商標。
(1)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
(2)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禁止將馳名商標用于商業宣傳(不是榮譽稱號):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 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根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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