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企業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問題或者可以近似的,以及同中央經濟國家政府機關所在地特定時間地點的名稱或者一個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與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相似的,政府同意的除外;
(C)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相似,但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該組織;
(四)與表明企業實施內部控制、予以有效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問題或者可以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E)具有名稱“紅十字會”,“新月”中,相同或相似的標記;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資本主義思想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行為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已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然而,有其他含義,除了組件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名稱;使用注冊商標的名稱繼續有效。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企業商標,包括中國商品商標、服務產品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自己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使用專用權,受法律環境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代表該協會的團體或在商業活動注冊的組織成員,表示他們在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其他組織。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信息或者企業服務發展具有進行監督管理能力的組 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通過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 料、制造技術方法、質量問題或者沒有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2. 然而,下列標記如果已獲得獨特的特征并易于識別而不被使用,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A)該產品僅僅是一個通用名稱,設計和模型;
(二)僅僅可以直接進行表示企業商品的質量、主要包括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C)缺乏顯著特征。
3、復制、摹仿或者進行翻譯他人未在中國企業注冊的馳名商標禁止學生使用:
申請注冊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在中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仿制或翻譯的,容易造成混淆,不得注冊,禁止使用。
商標是沒有什么不同或注冊類似商品申請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這種注冊被破壞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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